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官網公佈的李某被列為失信執行人的相關信息
  人民網宿遷9月1日電(王新年、吳紀攀) 本網日前接到爆料稱,8月15日,江蘇沭陽縣法院執行局法官在將一名“老賴”送拘留所途中,接到電話干預後無奈放人。當事王姓法官次日對債權人解釋,“這個人當時已經快被我送到拘留所了,我接到了電話。”那麼,究竟是誰打了這個不該打的電話?記者就此進行了調查。
  一個電話放走“老賴”
  這是一起普通的債務糾紛,經沭陽縣法院審理後去年底達成調解,法院民事調解書顯示,被告人李某欠原告汪先生肥料款437610元,李某承諾從2014年1月25日至2015年6月30日,分四期還清43.7萬元,餘款610元原告予以放棄。雙方約定,若任一期付款未按約定期限履行,則視為李某未履行的款項全部到期,需承擔違約金5萬元。
  債權人汪先生告訴記者,今年1月25日,李某爽約,2月10日,汪先生向沭陽縣法院遞交強制執行申請書,請求法院依法強制李某給付490932元(含違約金和訴訟費)。4月初,李某在沭陽縣法院當著經辦法官的面,再次承諾從4月30日起履行還款義務,仍分四期給付,如有失約,自願接受拘留。結果,他再次失約。6月25日,沭陽縣法院將李某列為失信執行人。
  8月15日,汪先生髮現了李某行蹤,遂向沭陽縣法院執行局經辦的王姓法官舉報。李某被帶到縣法院執行局,汪先生希望法院對其執行司法拘留措施。第二天,汪先生致電王法官詢問拘留執行情況,對方告訴他,李某在送往拘留所的過程中“遇到了障礙,個人不能左右”,不得不放人。汪先生提供的電話錄音顯示,王法官稱“這個人當時已經快被我送到拘留所了,我接到了電話”。
  8月19日,汪先生把這件事放到了網上。沭陽縣官方跟帖答覆稱,在執行過程中,縣法院未發現李某有可供執行的銀行存款、車輛等財產或財產權利,有一處房產已被縣法院查封;另外,李某對一名案外人享有債權,現正在執行過程中。答覆稱,“縣法院認為李某暫不符合司法拘留條件,故暫未對李某採取拘留措施。”
  而按照《民事訴訟法》規定,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、裁定的,人民法院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、拘留。
  誰打了放人電話?
  汪先生想知道,導致老賴被放走的電話背後,是否存在不正當的權力干預?
  8月26日下午,人民網記者隨汪先生一道來到沭陽縣法院執行局,聽取經辦法官有關案件執行的最新進展。談及汪先生網絡反映法官放人一事,王法官說:“你已經上網,領導比較重視,包括我們的分管院長和局長。這個事情我們確實做得不到位,但你也不要緊盯不放。”
  在當日的通報中,王法官透露,8月22日已將李某的妻子列為被執行人,“今天是履行期限,今天不履行,明天我們考慮對她實施拘留,好不好?”他坦陳了自己的壓力,“從上周三(8月20日)開始我就一直在忙著回帖”,“最重要的是這泡屎掉到我頭上,我現在天天要見領導”。
  汪先生試著追問是哪位領導打電話讓他放人的,王法官表示很為難:“(說了這個事)到時候我就難做人。”針對汪先生的疑慮,王法官還解釋:“我說句客觀公正的話,我對我們的分管局長還是比較尊重的,你對他瞭解不多,絕對不是你想象那樣權錢交易。”
  截至發稿前記者獲悉,沭陽縣法院8月27日已將李某的妻子司法拘留。沭陽縣法院表示,下一步將繼續查找李某的下落和他新的財產線索,一旦發現線索及時採取執行措施,盡最大努力維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,讓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權利及時得到兌現。
  人為干預是司法獨立、公正和權威的大敵,究竟是誰打電話放走了應當被拘留的“老賴”,人民網將繼續關註。
(編輯:SN146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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